最近,我们一直在与总承包商就分包商员工受伤的索赔进行合作。情况概述如下(人名已删去):
总承包商(GC)将工程分包给砌石分包商(Sub)。潜艇的一名员工从工地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,腰痛,肋骨骨折,还受了其他伤。自事故发生以来,Sub的工人赔偿政策一直在支付他的医疗和赔偿费用。该员工随后向GC提出了“不安全的工作环境”的第三方诉讼索赔。
双方之间的合同要求Sub赔偿GC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,包括Sub的雇员的索赔。保险条款要求GC被指定为一般责任和总括责任保单的附加被保险人,子公司在每次一般责任保单中投保$1,000,000和总括责任保单中投保$2,000,000。
合同不要求在任何保单中包含“主要和非缴费”字样。
GC向Sub及其保险公司提起诉讼,并收到了以下回复:
- 子公司一般责任保险承保人:已接受投标,并会为GC提供抗辩及赔偿,每次最高限额为100万元。
- Sub 's Umbrella保险公司:接受投标,并将为GC提供辩护和赔偿假设所有适用的底层策略都已耗尽。
不幸的是,“所有适用的底层策略都已耗尽”的需求也触发了GC策略下的覆盖。由于GC被包括在Umbrella保险单上作为“附加被保险人”,那么他们的一般责任保险单将是此索赔的“有效和可收回的”保险,并且需要用尽之前潜艇伞将适用。
这也给Sub带来了一个问题,因为他们有一个合同,特别要求他们赔偿并保持GC对任何和所有索赔无害。雨伞承运人坚持认为他们没有与GC签订合同,因此在GC的一般责任政策用尽之前不负责付款。由于他们的保险单不适用,Sub直接负责(也就是说:他们作为转包商的资产和信誉现在处于危险之中).
总括政策措辞
我们其中一家合作保险公司的伞形保险协议如下:
“我们将代表[被保险人]支付被保险人义务支付的所有超出保留限额的款项,因为在保单期内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事故造成的…”
但是,关于“其他保险”的条款和定义如下:
条件:
“L。其他保险:如果其他保险适用于本保单也涵盖的损害,则本保险将适用超出该其他保险范围的保险,无论是主要保险、超额保险、或有保险还是任何其他保险……”
定义:
“P。“其他保险”系指本保险单全部或部分承保的损害的任何保险。
“J。被保险人系指…除具名被保险人外,作为附加被保险人列入任何预定基础保险的任何人或组织…"
GC的附加受保状态使他们有资格成为“受保者”。因此,其他保险条款要求GC的一般责任政策在旅行者雨伞政策生效之前被耗尽。
合同解决方案(足够吗?)
人们会认为,在GC和Sub之间的合同中添加主要和非贡献措辞将弥补GC的一般责任保险作为基础保险的需要。然而,旅行者坚持认为,由于他们没有参与合同谈判,也没有与GC签署合同,他们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。因此,如果保护伞政策中没有具体的“主要和非缴费”措辞,无论GC和Sub之间的合同义务如何,保险范围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适用。
因此,解决方案是在任何雨伞/超额保单中添加“主要,非缴费”背书,以补偿任何需要赔偿另一方的客户,并将他们作为主要/非缴费基础上的额外被保险人。我们还必须建议将此要求传递给任何较低级别的分包商。
不幸的是,这在实践中可能要困难得多。在Safegard审查的保单中,只有两家(2)保险公司在其标准保单表格中特别提到了这一问题。
结论:
Safegard和我们的客户在审查政策和讨论分包商的覆盖范围时保持高度警惕。如果伞式保险公司无法为额外的被保险人提供“主要、不供款”的地位,则应探索其他追索途径。这是非常重要的,每个辖区(水平和垂直枯竭状态)都不同,Safegard自近年来曝光以来一直处于最前沿。
虽然这一覆盖范围对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是最重要的,但它并不特定于建筑行业。任何业主、经理或将工作分包给任何其他实体的实体都会有这个问题。它也适用于业主/租户关系。为了保护承包方和转包方的利益,合同和保险单必须协调一致。